(1)阅读、传达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,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,不得擅自扩大范围;
(2)阅读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,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;
(3)阅读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进行登记,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;
(4)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;
(5)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,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;
(6)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,需要录音、录像的,应当经过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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